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oin”,缩写为:GDHR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从事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有关的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发挥市场在人才、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协商、协调、协作,推动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监督;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进程;反映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利益,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开展人才、人力资源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引领人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为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及智力保障,为国家为广东省社会经济科学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水荫路115号天溢大厦A区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协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政策和法规提供意见及建议;
(二)组织协调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交流与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三)参与制定人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人才、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代表业内机构进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督业内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经营,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未达到服务标准、致使本领域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进行公示和除名;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从事违法活动的业内机构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取缔的建议,并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本领域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资质评定、等级评估等业务,对本领域内资质信誉优良者进行表彰奖励;
(六)收集、整理、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人才、人力资源服务的信息;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技术等交流和咨询服务;
(七)开展理论研究和举办理论研讨会;组织专业培训和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指导、协助会员单位加强和改善人才、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并根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开展培训工作;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展示和展览;举办业务发展论坛、成果展示会和博览会,为会员拓展业务提供平台;
(九)反映会员诉求,接受会员投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组织开展人才、人力资源服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业务实施
协会的主要业务,由协会依据章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接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或相关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并在各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实际从事人才、人力资源(或相关业务)的各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2、从事与人才、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和社会团体;
3、单位会员指入会是一个团体,以机构名称出现的会员。单位会员代表人是指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表单位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等重要会员权利的人员;当选理事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使重要权利义务时,应由单位法人代表或原当选的代表人履行,临时特别委托除外;如果单位法人代表或原当选备案的代表人发生变动,需要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代表变更申请,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相关许可证)从事人才、人力资源相关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2、在人才、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领域有研究的专家和优秀的实际工作者;
3、热心支持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质材料;
(二)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入会应由协会会员推荐;
(四)单位会员由协会颁发牌匾和会员证;个人会员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予以监督;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申办协会活动;
(四)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五)获得协会工作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开展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维护行业信誉,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七)自觉履行协会宗旨,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协会的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元;
(五)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元。
第十五条 会籍
(一)会员会籍按本章程第十、十一条规定程序获得,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协会,并交回牌匾和会员证。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五)单位会员被撤销、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其会籍自动取消。
(六)个人会员构成刑事犯罪,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协会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犯罪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履行以下要求,一般经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经出席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给予罢免。
(―)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会长;
(三)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负责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及会员代表大会;经会长授权也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三)组织执行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可授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人选,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做出聘任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三名监事以上,包括一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 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特聘专家等荣誉职务,且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数量: 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的数量;
(二)产生办法:由全体会员,特别是理事会成员推荐产生;可先向秘书处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提请常务理事会作出聘任决定,发给聘书。
(三)任职条件
(1)在社会相关领域担任过重要职位、职衔,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2)从事人才、人力资源管理和研究、服务相关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
(3)热爱人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曾为本行业做过重要贡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费用:
1. 协会专职或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2. 协会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
3. 其他合理支出。
(二)业务活动成本:
1. 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 协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或讲课等付酬;
3. 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有偿服务的成本支出。
第四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或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及挪用。
第四十五条 协会专职或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五十条 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协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 月 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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