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 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实行合同工制实现了用人与就业双向选择,变行政任用关系为平等的契约关系,变劳动力行政配置为市场配置。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相继出台实施,并经过实践检验不断修订完善,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合法权利有了保障。